(2017)浙0902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106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柯梅社区和合村,组织机构代码:78292475X。法定代表人章绍宽。被执行人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临城街23号内,组织机构代码:148700847。法定代表人许纯义。申请执行人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1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94855.5元。本院于2017年01月0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902执1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