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济南达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毕立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达露斯商贸有限公司,毕立新,王瑞峰,毕耜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2157号原告:济南达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梁晶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玲、刘文静(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立新,女,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被告:王瑞峰,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被告:毕耜贤,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原告济南达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毕立新、王瑞峰、毕耜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济南达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达露斯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达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7元,由原告济南达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