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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执71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薛忠铁与史新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忠铁,史新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3执71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薛忠铁,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执行人:史新刚(曾用名:史文革),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担保人:姚淑英,女,1970年9月5日产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11号7巷17号。本院在执行薛忠铁与史新刚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史新刚的担保人姚淑英名下新A×××××起亚牌车,现因该车经评估拍卖程序已被买受人杨英以100,000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史新刚的担保人姚淑英名下新A×××××起亚牌车查封扣押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光平审判员  蒲梦兵审判员  邓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