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4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峤支行与徐海军、洪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峤支行,徐海军,洪丹,陈法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4520号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峤支行,住所地:温岭市温峤镇开元南路207号。负责人:颜安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挺,该公司员工。被告:徐海军,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洪丹,女,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法林,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峤支行与被告徐海军、洪丹、陈法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峤支行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峤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8元,减半收取1949元,由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峤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邵云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仁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