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1执6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飞、赵雄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赵雄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6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飞,男,1971年10月14日生,汉族,江苏省邳州市八集镇山后村河涯841号人,现住。被执行人:赵雄昌,男,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四川省望苍县五权镇山花村人,现住张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飞与被执行人赵雄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738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飞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321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夏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