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1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秀耿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1刑初9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秀耿,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8日被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6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于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6日21日许,被告人杨秀耿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尊荣会KTV斜对面的路口处,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交易完成后,二人被当场抓获,民警从周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0.3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1克,从杨秀耿处查获毒资2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秀耿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杨秀耿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杨秀耿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秀耿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秀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秀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二、对被告人杨秀耿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祖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玉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