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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5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2017)湘1025民初164号邝某某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某某,卢某某,何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5民初164号原告邝某某,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委托代理人艾维文,男,临武县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某,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委托代理人廖汉文,男,临武县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委托代理人王勋,男,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邝某某诉被告卢某某、何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邝某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邝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8元,减半收取1224元,由原告邝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贤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美丹本案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