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民辖终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梅秀、丁秀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秀,丁秀兰,李伟彬,李春燕,郑锋,郑州市金阳光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辖终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梅秀,男,1987年9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山阴县,现住河南省新郑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秀兰,女,1961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彬,男,1982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燕,女,1985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锋,男,1984年7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义群,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明峰,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阳光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定代表人:朱伟锋,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梅秀因与被上诉人丁秀兰、李伟彬、李春燕、郑锋、郑州市金阳光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7)皖0403民初3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梅秀上诉称,本案虽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但因为原审原告是安徽省人,故根据回避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原告以李传田受雇在田家庵区南京新百广场搬运儿童游乐设备时摔倒受伤后去世为由提起赔偿诉讼,故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本市田家庵区,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根审判员 曹祝萍审判员 魏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法法律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