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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铁岭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铁岭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刑初13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铁岭,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0日被逮捕。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铁岭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铁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份中旬,被告人马铁岭以与被害人周某某家有经济纠纷为由,在未取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被害人位于荥阳市兴华市场的房门打开更换锁芯,住到被害人家中,并将个人的钢管、切割机等物品搬到被害人家中。事后被害人发现后将房门锁芯更换,并安装防盗门;2016年12月4日,马铁岭再次未取得被害人的同意强行将被害人家中的房门打开更换锁芯,住到被害人家中,并用钢管等物品将房门从里面堵住。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马铁岭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马铁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份中旬,被告人马铁岭以与被害人周某某家有经济纠纷为由,在未取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被害人位于荥阳市兴华市场的房门打开更换锁芯,住到被害人家中,并将个人的钢管、切割机等物品搬到被害人家中。事后被害人发现后将房门锁芯更换,并安装防盗门;2016年12月4日,马铁岭再次未取得被害人的同意强行将被害人家中的房门打开更换锁芯,住到被害人家中,并用钢管等物品将房门从里面堵住。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马铁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房权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铁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铁岭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铁岭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铁岭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杨 云审 判 员  张义苹人民陪审员  崔春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楚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