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刑申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广胜受贿、滥用职权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粤刑申49号朱广胜:你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不服广东省清新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4)清新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和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清中法刑二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2016)粤18刑申16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是:1、清新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对你连续审讯,程序违法,所做笔录非你的真实意思表达;2、你与朱啟荣之间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朱啟荣转账给你的62000元是支付借款的利息,并非受贿款;3、你主动供述收受李伟强、罗中灵贿赂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原判未予认定不当;4、你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你并不具备减免罚款的职权,三清公路受损严重是多方面原因造成,不能把责任都归咎于你。综上,请求本院撤销原判,从轻处罚。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你提出被连续审讯、办案人员程序违法的意见。经查,在案笔录的记录时间证实办案人员并未对你连续审问,且有同步录音录像予以印证,你的笔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反映的内容一致,亦是自愿在笔录上签名确认的。另,你在被取保候审期间,曾做多次稳定的有罪供述,此时已不存在被逼供或者诱供的情况,你仍多次供认犯罪事实,且未对办案人员的行为提出异议,说明该有罪供述系自愿、主动做出。二、关于你提出朱啟荣转给你的62000元是借款利息,并非受贿款的意见。经查,你与朱啟荣两人对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次数等细节的供述互相矛盾,无法相互印证;你作为债权人,所提供的五份借款合约经鉴定均非原件,亦无法提供相应的实际交付借款给朱啟荣的凭证;同时,你亦曾供述在朱啟荣被调查后,你因害怕被追责,与朱啟荣虚构债务的经过。因此,结合全案证据来看,你所提62000元是借款利息的意见既不合情理,也没有事实依据可以印证,本院不予采信。原判结合你的多次有罪供述及银行转账记录,将该62000元计入受贿金额并无不当。三、关于你提出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根据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破案经过,你没有自动投案,系检察机关掌握你受贿、滥用职权的线索后将你带回调查,你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线索所指向的事实,但在庭审中又翻供否认收受朱啟荣贿赂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为自首,原判处理并无不当。四、关于你所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意见。根据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任职通知以及你的供述,你自2006年1月起在市区大队机动中队工作,主要职责是查处各类车辆违法行为,包括非法超限超载等。你利用自身了解执法人员执法时间的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李伟强、罗中灵、朱啟荣等人通风报信以便超限超载车辆逃避查处,导致三清公路损害严重,超限超载现象屡禁不止并多次被省内外媒体报道,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你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故原判认定你犯滥用职权罪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8000元,为他人牟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同时,你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亦构成滥用职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