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兴文县万寿镇回龙采石场与李龙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文县万寿镇回龙采石场,李龙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342号申请人兴文县万寿镇回龙采石场,地址:兴文县万寿镇回龙村一组。负责人:胡永祥被执行人李龙修,男,汉族,1964年5月3日出生,四川省江安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528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申请人兴文县万寿镇回龙采石场与被执行人李龙修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经合议庭合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川1528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詹成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