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22民初号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海立与米艳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立,米艳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号1393号原告:刘海立,男,197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米艳红,女,196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军,男,1971年4月2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系被告之夫。原告刘海立与被告米艳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刘海立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海立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4387元,由原告刘海立负担。审判员  陈怀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建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