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3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23刑初5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德江县,现住深圳市光明新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2016年4月8日又因涉嫌犯行贿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取保候审。2016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镇宁自治县看守所。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镇宁检公诉刑诉〔2016〕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行贿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于2016年12月31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为寻求时任铜仁市副市长杨某1的帮助,在德江县得到建设工程项目,多次向杨某1行贿。其中:2012年送给杨某1一件重256.7克价值106787.2元的龙形千足金摆件;2013年春节前送给杨某1一条重50克价值18250元的铂金吊坠项链及现金12000元;2014年春节送给杨某1一块重500克价值146666元的刻有八骏图及“马到成功”样的金条。2014年7月,杨某某在杨某1的帮助下获得德江县德兴中学公共租赁房建设项目。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并宣读了证人高某、冯某、杨某1、饶某、杨某2证言,出示了现金缴款单、保证单、银行卡复印件、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某六福珠宝专卖店的证明、《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借款借据》,《收据》、周六福珠宝《保证单》、网银转账单据、冯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德江县建筑工程公司文件、杨某2的资质证书及说明、德兴中学教师公租房项目工程资料、德江县住建局情况说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及免职文件、扣押物品清单、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省纪委材料等书证及检测报告、物价鉴定意见书等,提供了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以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仅以其获取建设的工程项目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归案后如实供述,要求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为得到在贵州省德江县的建设工程项目,三次向时任铜仁市副市长的杨某1(另案处理)行贿。其中,2012年7、8月,送给杨某1价值人民币106787.2元的足金龙身摆件1个;2013年春节前,送给杨某1现金人民币12000元和价值人民币18250元的铂金项链1条(含吊坠1个);2014年春节前,送给杨某1价值人民币146666元的金条1块。杨某1利用其担任铜仁市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杨某某得到了德江县德兴中学公共租赁建设项目。杨某1被中共贵州省纪委约谈后,于2015年8月将金条退还给杨某某,杨某某又将该金条质押借款还债,到期未赎回。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其亲属存入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账户人民币146666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人员基本信息及身份证、居住证,证实被告人杨某某身份情况。居住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木墩新村97二层。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掌握被告人杨某某行贿杨某1犯罪事实后,于2016年4月7日以行贿罪对杨某某立案侦查,同日依法传唤被告人杨某某并将其带到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交代自己行贿犯罪的事实,并在侦查阶段能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3、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4、现金缴款单,证实2016年4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家属王加友在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账户存入人民币146666元涉案款。5、保证单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某六福珠宝专卖店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于2013年1月25日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某六福珠宝专卖店以人民币18250元购买一条铂金吊坠项链;2014年1月27日又在该店以人民币146666元购买一条刻有“八骏图”的500克千足金金条。6、《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借款借据》、《收据》、周六福珠宝《保证单》、网银转账单据及冯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2015年8月冯某用杨某某抵押债务的金条向高某质押得人民币100000元。7、德江县建筑工程公司文件、资质证书、德江县建筑工程公司《说明》,证实德江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聘用杨某2为该公司的施工员。德江县德兴中学教师公租房项目系2015年的项目,但因地方政府安排,该项目提前于2014年开始实施,并由杨某2负责施工,公司禁止杨某2私自与他人合伙和转包该工程。8、德江县住建局提供2015年玉水街道城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建设资料及说明,证实该项目即德兴中学教师公租房项目由德江县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及审批、登记备案、中标、签订施工合同及工程款支付情况。9、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及免职文件,证实杨某12006年6月至2009年1月任贵州省石阡县委书记;2009年10月至2011年7月任贵州省德江县委书记;2011年7月任贵州省铜仁地区行署副专员,后任铜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负责公安、国安、司法、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城乡规划、城市建设管理、信访、人防等方面的工作。2016年4月22日其铜仁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10、省纪委材料,证实2015年5月7日杨某1接受省纪委调查,11月9日省纪委决定立案。11、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涉案龙形金属工艺品壹件、金属项链壹条、金属吊坠壹个。12、证人高某的证言,我公司从事珠宝首饰和黄金物品的生产、买卖及回收。2015年8月的一天,我朋友杨某某打电话说他的朋友要拿一块金砖押给我,叫我帮办一下。当天我和冯某协商后,冯以10万元价格把金砖质押给我,并签了质押合同和借款合同。金砖重500克,是一块金条,上面刻有“八骏图”。冯某还提供了买这块金条时的“保证单”,上面体现购买店铺是“周六福公明分店”,单据日期是2014年1月27日,黄金重量500克,单价是293.5元,总金额146666元。第二天我就分两笔款,每笔5万元,以转账的方式把这10万元转给了冯某。由于冯某超过时期没有来赎回黄金,现在这块黄金已由我们放贷公司收回公司处理了。13、证人冯某的证言,杨某某是我的老乡,也是我的朋友,杨某某曾向我借15万元去做工程。2015年8月左右,杨某某在铜仁说要还我钱,并拿一块刻有“八骏图”的黄金(重约500克)给我,让我拿去抵押成钱作为他给我的还款。后来我就与他在深圳做珠宝生意的朋友高某办了抵押手续,说好我以10万元把这条黄金抵押给高某,期限三个月,超期不赎,黄金归高某。我与高某办好了抵押合同,高某分两笔每笔5万元把钱打在我卡上。事后三个月内我没有去赎回,现在这条黄金归高某了,而抵押得的10万元就作为杨某某的还款了。14、证人杨某1的证言,我担任铜仁市德江县委书记期间负责县委全面工作。担任铜仁市副市长期间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协助市长及书记工作,具体分管国土、规划、住建、城管、公安等。杨某某是德江人,很早就在深圳打工。大约在2010年,我带队到深圳招商引资认识了杨某某,当时我任德江县委书记。2012年7、8月份,我已经是铜仁市副市长。有一天傍晚,杨某某一个人开着车到我家楼下,我正好外出回来,与他在楼下会面,他说当年是中国的龙年,他用黄金雕刻了一条龙送我作装饰摆设,接着他从车上将事先准备好的中国龙形状的黄金送给我。大约在2013年农历春节期间,杨某某到铜仁后联系我。当天中午,他拿着一条带坠铂金项链和12000元的红包到我家送我。2014年春节期间,杨某某到铜仁后联系我,他在我家中送给我一条雕刻有八匹马的长方形金条。龙形黄金和铂金项链都放在家里,12000元现金我作生活消费了,至于他最后一次送我的雕刻有八匹马的金条,我于2015年7、8月份退还给他了。因为我先后任德江县县委书记和铜仁市分管住建、规划的副市长,杨某某送钱物主要是为了与我拉近关系,加深感情,希望我在他做生意方面能为他提供帮助。我收受杨某某送的钱物之后,一是任铜仁市副市长,曾向时任德江县副县长的何美先打招呼为杨某某协调在德江县建设幼儿园的事情,但后来因为土地选址问题没有落实;二是我向德江县住建局副局长周某打招呼,经过周某安排杨某某承接到德江德兴中学公租房项目。15、证人杨某2的证言,我是通过我的朋友杨某3认识杨某某的,杨某3和杨某某是亲戚关系。“2015年德江县城北玉水街道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之前叫“德江县德兴中学公租房建设项目”。工程总量约10080平方米,2014年4月提前进场施工,2015年12月开始招投标,大概在2015年12月底中的标,中标价约1800万余元人民币。我是以德江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投标并中标,工程目前未完工。工程款从2016年1月开始拨付,目前只拨付了一次,一次性拨付了900万元。大概在2014年3月,杨某某从深圳回到德江,一天他约我和杨某3到他的家里,杨某某说他认识铜仁市副市长杨某1,他找杨某1给德江县住建局的周某打了个电话,周某安排了一个“德兴中学公租房建设项目”,问我和杨某3愿不愿意一起做这个项目,我们商量同意后,由杨某某、杨某3和我三人合伙来做这个项目。杨某某负责项目的联系、协调工作,我与杨某3各出资25万作为项目启动资金。利润三人平分,但杨某某提出他前期跑这个项目花了些费用,要求多分20万给他,我和杨某3表示同意。杨某某未出过资,也还没有分利润。大概在2015年10月,因杨某某提出欠田某、黎肆毛二人钱,把他的分配利润权转给田某、黎肆毛二人,我和杨某3同意后,就和田某、黎肆毛、杨某3商议,我占40%,田某、黎肆毛二人占40%,杨某3占20%。16、证人周某的证言,我曾是德江县住建局的副局长。杨某某是原德江县县委书记、铜仁市副市长杨某1介绍我认识的。2014年4月或5月的一天,杨某1打电话给我,说德江县住建局这边有没有合适的工程,有的话就给杨某某安排考虑下,我说好的。杨某1给我打过电话后,我就对住建局的待建项目进行了解,了解到德江德兴中学公租房建设项目,业主方是住建局,便于安排。不久后杨某某再次来到我的办公室问工程项目,我就介绍了德兴中学公租房项目的情况,他说愿意做这个工程。项目共168套房屋建设量,造价大概1800余万元。项目大概从2014年7月开始进场提前施工,2015年才后补的招标程序。因为杨某1亲自给我打的电话,要求我给杨某某安排工程,杨某1是原德江县的县委书记,后来又升任铜仁市副市长,他是上级领导,所以我就给杨某某安排德兴中学公租房建设项目。17、证人饶某的证言,我丈夫杨某1认识杨某某以后来过我家几次,我才认识杨某某的。杨某某送一件雕刻成龙形的黄金给杨某1,具体送的时间和经过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家里有这个东西,后来才知道是杨某某送的。杨某某送给杨某1一条带坠的铂金项链和一万多元,好像是春节期间,当时杨某1和我都在家里。2014年春节期间,当时杨某1不在家,杨某某拿得东西去我家,他聊了几句就走了,我打开看是一条雕刻有八匹马的黄金。2015年7、8月份的时候杨某1知道杨某某来铜仁了,就打电话叫杨某某把这条黄金拿走了。18、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010年时任德江的县委书记的杨某1带队到深圳招商引资,当时我在深圳,那个时候我们就认识了。我送财物给杨某1是为了拉近与杨某1的关系,因为认识杨某1时,杨某1任德江县委书记,后又任铜仁市副市长,分管住建、交通道路等市政建设,很多工程项目是经杨某1的手,希望杨某1能帮拿到工程项目做。大约在2012年7、8月份,我在深圳市的一家珠宝批发商行以刷卡方式花了10万多元人民币定制了300克左右的中国龙形状的黄金。从深圳回德江,经过铜仁时,我到杨某1家楼下,就从车上将事先准备好的中国龙形状的黄金交给了杨某1。这个金龙外面是用纸质的手提袋包装的,里面是一个透明的玻璃盒装着,杨某1接过金龙后就转手放到了他的丰田霸道越野车上。大约2013年农历春节前,因为想到之前我送东西给杨某1后他没有安排工程给我做,我希望和杨某1进一步加深感情。就在深圳市光明新区一家叫“周六福公明旗舰店”,花19000多元买了一条50克左右的带坠铂金项链,准备再拿去送给杨某1。春节前的一两天,我回德江过年,路过铜仁时我就去了他家。当时杨某1和他的爱人在客厅沙发上看电视,我当着杨某1的面将事先准备好的铂金项链及12000元红包给了杨某1的爱人。2014年春节前几天,我就想再送他点东西看能否得到工程做。2014年1月27日,我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镇天虹商场一家叫“周六福公明旗舰店”以刷卡的方式花146600多元买了一块500克的金条,在金条上雕刻了八匹马的图案。2014年农历正月初七或初八的一天,我打电话给杨某1问他在什么地方。杨某1说他不在家,但是他爱人在家,让我直接去家里。我带上黄金来到杨某1在铜仁的家里面,当时只有杨某1的爱人在家,我将准备好的金条放在他家麻将桌上。这次送东西后,大约在2014年4月份,我打电话给杨某1说德江有公租房的项目,具体是德江县住建局副局长周某负责,我想承接部分工程来做,希望杨某1能够帮我给周某打招呼拿部分工程给我做,杨某1当时没有答复我。过了两天,杨某1打电话告诉我说他已经给周某打过招呼,让我直接去找周某就行。后来我到周某的办公室找到周某,并说我是杨某1市长介绍来的,准备到德江承接公租房项目,周某就给我说他们德江有一个德兴中学的教师平配套设施公租房项目准备启动,工程造价大概1000至1200万左右,还说项目工期比较紧,让我找施工单位进场,招投标手续后补,接着把工程图纸也拿给了我。后来我们挂靠德江县建筑公司参加招投标承接到了这个项目。德兴中学教师公租房项目,该项目计划是2015年,但因德兴中学催得紧,因此在2014年其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就提前动工了,到了2015年12月才后补的招投标程序,中标单位是德江县建筑公司,具体施工的是我、杨某2、杨某3。19、贵州省矿产品黄金宝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报告,证实经鉴定龙形黄金质量256.7g,ω(Au)≧999‰。20、镇宁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物价鉴定意见书,证实龙形黄金2012年8月的价格为人民币106787.20元。综合上述证据,证人高某、冯某、杨某1、饶某、杨某2等证言与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德江县建筑工程公司文件、杨某2的资质证书及说明、德兴中学教师公租房项目工程资料、德江县住建局情况说明及保证单、检测报告、物价鉴定意见书等,各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行贿行为的事实,且被告人在庭审中对以上证据及事实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价值2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但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判处,且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赃物足金龙身摆件1个,铂金项链1条(含吊坠1个),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三、涉案款146666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 红 群审 判 员 牟 克 忠人民陪审员 伍 建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韦伟(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