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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宫支行与西安桥钢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博瑞诚物资有限公司、西安兆洲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华夏钢贸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叶章林、龚良娇、叶建钟、王寿妹民间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宫支行,西安桥钢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博瑞诚物资有限公司,西安兆洲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华夏钢贸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叶章林,龚良娇,叶建钟,王寿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保12号申请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宫支行(原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元路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51号。负责人:陈亚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腾,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安桥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华清路兴闫小区8号楼B区116室。法定代表人:叶章林。被申请人:陕西博瑞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369号第12幢1单元0915室。法定代表人:黄发美。被申请人:西安兆洲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华清路兴闫小区8号楼B区212室。法定代表人:张利英。被申请人:陕西华夏钢贸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华清路兴闫小区12号楼。法定代表人:郑日权。被申请人:叶章林,男,1973年11月9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龚良娇,女,1977年6月13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叶建钟,男,1964年2月3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王寿妹,女,1964年6年4日生,汉族。申请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宫支行与被申请人西安桥钢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博瑞诚物资有限公司、西安兆洲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华夏钢贸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叶章林、龚良娇、叶建钟、王寿妹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宫支行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17)陕0102民初44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桥钢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博瑞诚物资有限公司、西安兆洲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华夏钢贸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叶章林、龚良娇、叶建钟、王寿妹的银行存款3289704.4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桥钢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博瑞诚物资有限公司、西安兆洲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华夏钢贸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叶章林、龚良娇、叶建钟、王寿妹的银行存款3289704.4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建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皎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