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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恢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飞龙、赵思国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龙,赵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恢250-1号申请执行人李飞龙,男,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王宗芳,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思国,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兰民初字第237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飞龙与被执行人赵思国侵权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思国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明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