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胡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1032号原告:崔某某,住陕西省汉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博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被告:胡某某,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善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