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2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胡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1032号原告:崔某某,住陕西省汉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博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被告:胡某某,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善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