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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海刚与刘建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刚,刘建兵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749号原告:李海刚,男,1989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刘建兵,男,1988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刚与被告刘建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刚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建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刚撤回起诉。案件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李海刚负担。审判员  高建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东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