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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4234244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继峰与王智全、陈永福、德阳市高地页岩砖厂、崔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三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继峰,王智全,陈永福,德阳市高地页岩砖厂,崔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423424425号之一申请人:赵继峰被执行人:王智全被执行人:陈永福被执行人:德阳市高地页岩砖厂被执行人:崔福生本院在执行赵继峰与王智全、陈永福、德阳市高地页岩砖厂、崔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03民初3354、3355、33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