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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廖蒙斌、陈艳红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蒙斌,陈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执43号申请执行人:廖蒙斌,男,汉族,1967年1月14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陈艳红,女,汉族,1987年6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现住柳州市柳南区。本院立案执行的廖蒙斌申请执行陈艳红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2015)柳仲案裁字第064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陈艳红的住所地在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廖蒙斌申请执行陈艳红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2015)柳仲案裁字第064号裁决书],指定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飞宇审判员  陶世聪审判员  银邵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慧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