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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周祖俊与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盘水市大河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祖俊,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盘水市大河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176号原告:周祖俊,男,汉族,1953年4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城北新区龙南路54号,组织机构代码20472828-X。法定代表人:胡全鑫,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六盘水市大河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067744899E。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周祖俊与被告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大河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祖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祖俊以诉讼主体不适格,故暂时撤回起诉待查明主体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祖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5元,应予以免交。审判员  庄朝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