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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04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松花江分局与黑龙江省响水河旅游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方正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松花江分局,黑龙江省响水河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7504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松花江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阎炳和,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尧,系该局驻方正林区国土资源局局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响水河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方正县高楞镇。法定代表人李建义,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松花江分局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黑森松国土资监罚字第(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询问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建义,被执行人对行政处罚无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松花江分局申请强制拆除黑龙江省响水河旅游有限公司在方正林业局石河林场未经土地部门审批擅自铺设步道砖二处,共计3733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同时向法院提交了违法线索登记表、违法线索核查报告、宗地图两份、现场照片两张、土地地类情况说明、规划用途情况说明两份、案件调查报告、黑森松国土资责停字(2016)8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黑森松国土资听告字第(2016)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黑森松国土资监罚字第(2016)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黑森松国土资监罚字第(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黑森松国土资监(催告)字第(2016)1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等证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依据制作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黑森松国土资监罚字第(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黑森松国土资监罚字第(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拆除被执行人非法占用土地上铺设的步道砖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毕永刚审判员  王立群审判员  金少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祥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