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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陈平与唐进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平,唐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71号申请执行人陈平,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唐进,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关于陈平申请执行唐进其他案由(2017)渝0109执71号一案,应执行案款36525元,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9执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