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312号被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陕0103刑初145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对该判决中的罚金部分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除被执行人陈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陈某某亦无固定收入来源。本院已将上述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法上缴国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陕0103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陈某某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有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古晓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