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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29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朱建明与徐国林、陈相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明,徐国林,陈相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29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建明,男,1973年6月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徐国林,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陈相根,男,1968年4月2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朱建明与被执行人徐国林、陈相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相关财产登记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寅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