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赵锦芳与高亮、刘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锦芳,高亮,刘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167号原告赵锦芳,女,汉族。被告高亮,男,汉族。被告刘海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锦芳与被告高亮、刘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锦芳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锦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锦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锦芳承担。审判员 张永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艾亚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