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林明金与唐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金,唐国兴,陈慧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608号原告:林明金,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被告:唐国兴,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第三人:陈慧萍,女,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明金诉被告唐国兴、第三人陈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明金没有在法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车欣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