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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林明金与唐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金,唐国兴,陈慧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608号原告:林明金,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被告:唐国兴,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第三人:陈慧萍,女,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明金诉被告唐国兴、第三人陈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明金没有在法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车欣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