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靳福军与张露露、周春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福军,张露露,周春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854号申请执行人靳福军,男,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5609191213,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回民社区伟远胡同20号。被执行人张露露,男,200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21200009202811,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荣耀尚城小区2加2号楼3单元402室。被执行人周春芬(张露露母亲),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0231198007211025,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荣耀尚城小区2加2号楼3单元402室。本院在执行靳福军申请执行张露露、周春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周春芬银行存款46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每年扣划被执行人粮补等款项,故本案按强制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