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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3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徐永胜与苏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胜,苏三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416号原告:徐永胜,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初中文化,住内丘县。被告:苏三财,男,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高中文化,住内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生,河北衡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胜诉被告苏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胜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永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徐永胜负担。审判员  郝文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