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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异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胡君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胡君乔,高新绒,沈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异34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泰街*号**号。组织机构代码:55797932-4代表人:林洪世,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泽宇、华天宇,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君乔,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高新绒,女,195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沈阳,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执31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君乔、高新绒、沈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于2017年5月26日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异议。经审查,异议人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提出的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人民陪审员 张  灵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