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孙晓玉与赵友仁、商丘市恒源工量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玉,赵友仁,商丘市恒源工量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334号原告:孙晓玉,女,汉族,1963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赵友仁,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商丘市恒源工量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产业集聚区至信一路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杨秋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玉与被告赵友仁、被告商丘市恒源工量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未给被告赵友仁、被告商丘市恒源工量具有限公司送达法院相关手续之前,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友仁、被告商丘市恒源工量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孙晓玉负担。审判员 郭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小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