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周崇德与徐思祥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崇德,徐思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周崇德,男。被执行人:徐思祥,男。本院在执行周崇德与徐思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思祥之妻杜莉华代其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熊开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