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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周崇德与徐思祥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崇德,徐思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周崇德,男。被执行人:徐思祥,男。本院在执行周崇德与徐思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思祥之妻杜莉华代其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熊开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