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宗武、承德鑫仁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李想、梁金飞、徐艳伟、刘东奇、李越、陈龙、李欣、程建国、闫宏超、陈雪、王志远、王海明、钱志平、李艳侠、牛伟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宗武,承德鑫仁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李想,梁金飞,徐艳伟,刘东奇,李越,陈龙,李欣,程建国,闫宏超,陈雪,王志远,王海明,钱志平,李艳侠,牛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590号原告: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法定代表人:房玉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良,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宗武,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满族,现住滦平县。被告:承德鑫仁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法定代表人:张宗武,职务经理。被告:李想,女,1991年5月24日出生,满族,现住滦平县。被告:梁金飞,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平县。被告:徐艳伟,女,1990年9月3日出生,满族,现住滦平县。被告:刘东奇,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安市。被告:李越,女,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平县。被告:陈龙,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满族,现住滦平县。被告:李欣,女,1985年3月30日出生,满族,现住滦平县。被告:程建国,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满族,现住滦平县。被告:闫宏超,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满族,现住滦平县。被告:陈雪,女,199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平县。被告:王志远,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满族,现住滦平县。被告:王海明,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满族,现住滦平县。被告:钱志平,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满族,现住滦平县。被告:李艳侠,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满族,现住滦平县。被告:牛伟,女,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平县。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宗武、承德鑫仁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李想、梁金飞、徐艳伟、刘东奇、李越、陈龙、李欣、程建国、闫宏超、陈雪、王志远、王海明、钱志平、李艳侠、牛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玉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海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