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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9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传福与刘志国、姚晓丽、刘颖、王欣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传福,刘志国,姚晓丽,刘颖,王欣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9执84号申请执行人杨传福,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4907052430,男,194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东市里木店镇郑义村后十三户屯26号。被执行人刘志国,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7208185019,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山镇胜利村王增屯。被执行人姚晓丽,公民身份号码23082297510101124,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巨宝村罗家屯。被执行人刘颖,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9004285025,女,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山镇胜利村王增屯,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生物医药基地开发区民和路6号。被执行人王欣欣,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9011051817,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山镇胜利村王增屯,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生物医药基地开发区民和路6号。本院在执行杨传福与刘志国、姚晓丽、刘颖、王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的依据为(2016)黑0109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209,706.00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实现债权。截至2017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债权共计209,70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明湛审 判 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