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1589潘华平与孙加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华平,孙加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589号原告:潘华平,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巨坤,淮安市淮安区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加珍,女,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美珍,女,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开发区。原告潘华平诉被告孙加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潘华平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华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华平负担。审判员 李 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