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03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王石根与洪毅斌、洪和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石根,洪毅斌,洪和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3民初1010号原告:王石根,男,196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祎斌,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伟钦,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洪毅斌,女,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娟、杨伟钦,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和妹,女,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王石根与被告洪毅斌、洪和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王石根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石根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石根撤诉。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计233元,由王石根负担。审判员  严淑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素琴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