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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行终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贺平与汉滨区大同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平,汉滨区大同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陕71行终2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平,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滨区大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汉滨区大同镇东红社区四组。法定代表人戚开满,镇长。委托代理人李伟,汉滨区大同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委托代理人胡羽清,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贺平因与被上诉人汉滨区大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同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安康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1行初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贺平、被上诉人大同镇政府负责人副镇长李伟、委托代理人胡羽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贺平系大同镇政府管理辖区内双兴社区居民,有自建住宅一处,其住宅前系恒大新天地跨区域避灾扶贫安置社区暨休闲度假产业园项目的建设工程。该工程建设过程中,贺平以该建设工程影响其通行为由,请求大同镇政府予以解决。2015年1月12日,大同镇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作出《关于贺平道路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承诺解决贺平提出的道路出行问题。2016年6月9日及2016年6月15日,贺平分别向大同镇政府提出申请,认为恒大新天地跨区域避灾扶贫安置社区暨休闲度假产业园项目的建设项目影响了其住宅和菜园采光,要求大同镇政府予以解决。2016年6月22日,大同镇政府以汉大镇政字(2016)153号《关于解决双兴社区贺平房屋采光问题的请示》,报送恒口示范区规划建设和住房管理局,请求对贺平房屋及恒大保障房建设的规划、审批、建设情况是否影响贺平房屋采光问题进行权威鉴定。2016年8月10日,大同镇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作出汉大镇办字(2016)86号《关于贺平反映房屋采光有关问题报告》,请求恒口示范区管委会安排相关部门对贺平反映“采光”等问题给予评估鉴定。2016年8月23日,贺平以大同镇政府对其申请的事项行政不作为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大同镇政府履行管理职责,制止在贺平门前的非法建造,疏通贺平建房道路,排除妨碍,并赔偿其损失。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本案中,贺平与相邻建设单位之间因采光、通行问题发生争议而申请大同镇政府解决,由于大同镇政府对该建设项目无审批、许可和管理的法定职责,且其申请事项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故贺平申请大同镇政府履行管理职责,制止该建设项目的施工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贺平要求大同镇政府疏通其门前道路的请求,因大同镇政府已就该事项作出信访处理意见,应由其另行处理。关于贺平诉请赔偿其因采光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工作人员打伤贺平及家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依法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该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遂判决:驳回贺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贺平负担。上诉人贺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贺平从2013年就开始建房,因与前楼距离不足19米,村干部硬堵住不让贺平建房过车,贺平为此上访两年,直到2015年1月12日大同镇政府才拿出了意见,大同镇政府称是受恒口示范区委托征收阻挡贺平采光建筑物之土地,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本案征地机关就是大同镇政府,故大同镇政府是适格被告,大同镇政府曾承诺要解决贺平道路通畅问题,在贺平信访过程中,一直是大同镇政府在出面协调该问题,甚至还发生了殴打原告事件,因此大同镇政府应当承担责任为贺平解决房屋通行、采光问题。一审法院判决错误,故上诉:请求撤销安康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1行初65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大同镇政府答辩称,贺平2016年6月向大同镇政府申请,以恒大新天地跨区域避灾扶贫安置社区暨休闲度假产业园项目在建房屋影响其房屋居住和菜地耕作等为由,要求大同镇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制止在贺平门前的建房行为,疏通贺平建房道路,排除妨害。恒大新天地跨区域避灾扶贫安置社区暨休闲度假产业园项目是安康市恒口示范区管委会2013年招商引资项目,项目从规划、立项、项目选址、用地审批、灾害评估严格依法申报审批,在取得相关批复后,受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委托,大同镇政府协助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房屋丈量、以及地上附着物、构建筑物的清点登记工作,按照要求,大同镇政府协助完成土地征收工作后将该片土地交给恒口示范区国土资源局,然后由恒口示范区国土资源局依法批准项目开发企业建设。该项目主体单位是安康市恒口示范区管委会,并非被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贺平应该向项目的主管单位反映自己的诉求,要求项目单位停止侵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同镇政府不具有该项职权,只能作为第三方协调或向上级部门反映,大同镇政府以书面形式向恒口示范区相关部门进行请示和汇报贺平所反映的问题,并多次和项目单位进行协商沟通,因贺平诉求过高,始终未能达成协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其上诉。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有职责对其房屋前的建筑物影响上诉人房屋通风、采光和通行问题进行处理,上诉人屋前建筑并非被上诉人批准建设,该建筑物之土地已由被上诉人移交恒口示范区国土资源局,被上诉人对该宗土地不再有审批、建设职权,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作为土地征收单位应对土地建设进行监督于法无据,被上诉人并无对已经移交管理的土地进行建设监督的法定职责。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对于上诉人反映的其房屋通行、采光问题,被上诉人已经与有关单位进行了协调,被上诉人向相关部门制作了《关于贺平反映房屋采光有关问题的报告》,请求相关部门对采光问题评估鉴定,因被上诉人行使行政职权不能约束至安康市恒口示范区管委会的建设项目,故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应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排除妨害,制止其屋前的建筑项目施工,该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贺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娜代理审判员  陈泉池代理审判员  唐 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玉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