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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执监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石家庄天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城上城企业策划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天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城上城企业策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监83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天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城上城企业策划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天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北城上城企业策划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2013)石民四终字第011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该案长期未能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第20条、第2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2013)石民四终字第01138号民事判决,关于石家庄天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北城上城企业策划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裕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桥西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裕华区人民法院,由裕华区人民法院将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瑞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