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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与大埔泰康医院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大埔泰康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4执8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29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梁耀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锡坤,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大埔泰康医院,地址:大埔县湖寮镇大埔大道419号。 法定代表人:曹气概,该医院主要负责人。 本院执行的关于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与大埔泰康医院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在大埔县,且被执行人有其他案件被大埔县人民法院执行,为了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梅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梅仲案字第004号裁决书由大埔县人民法院执行。 对上述指定执行情况由大埔县人民法院直接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院(2017)粤14执86号作销案处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宇辉 审判员  陈建新 审判员  廖 锦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温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