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8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重庆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远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远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8143号原告:重庆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法定代表人:刘安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传甫,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远菊,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石远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