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中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冠县通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肖玉龙,石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85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中通时代豪园49号。主要负责人:蕫经庆,行长。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北环路东首。法定代表人:肖玉龙,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中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新东环(鲁西新世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允瑞,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通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庄乡前十里铺村南。法定代表人:王宗川,经理。被执行人肖玉龙,男,汉族,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石书芳,女,汉族,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本院(2016)鲁1502民初6473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昌劳人仲案字(2016)第56-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杜 鹃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