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81执4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春勇与谭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勇,谭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4490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勇,男,1954年3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谭德伟,男,1965年5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原告李春勇与被告谭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辽028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281执44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晋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