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7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书红与冯丛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红,冯丛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236号原告:陈书红,男,1947年0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被告:冯丛引,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原告陈书红诉被告冯丛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陈书红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书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书红负担。审 判 长  陈向丽审 判 员  张春龙人民陪审员  韩彩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怡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