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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6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廷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廷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686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廷华,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上诉人陈廷华因诉广州漾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99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陈廷华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广州漾兰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成都,实际用工地一直在成都市金牛区,分公司租住的办公场所在成都市金牛区,故合同履行地在成都市金牛区。本院认为,陈廷华提供的其与广州漾兰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陈廷华工作地点在成都。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向客户推送的短信内容均载明,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万达广场C区肖三南巷78号二栋一单元2504号为分公司住所地。其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成都市金牛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998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