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执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席恒志与冯成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成英,席恒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168-1号申请执行人冯成英,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席恒志,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3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成英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72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席恒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席恒志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席恒志处执行回案款5000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冯成英。又从被执行人席恒志处执行回四卷彩钢皮(已交付申请执行人冯成英),彩钢皮经双方协商,以64784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以抵偿本案案款。下余案款37486元,申请执行人冯成英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席恒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34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冯成英发现被执行人席恒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