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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安庆星与刘成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星,刘成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815号原告:安庆星,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安路军,邢台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成书,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原告安庆星与被告刘成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安庆星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庆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玉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