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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3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徐敏与孙志国、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敏,孙志国,张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85号原告:徐敏,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孙志国,男,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张红,女,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徐敏与被告孙志国、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徐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孙志国、张红连带偿还欠款1640元、利息380元,合计202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中,徐敏的起诉依据是署名为孙志国的欠条,欠条出具人应当为必要共同诉讼人。而作为原告的徐敏提供的孙志国的姓名、住所等信息不明确,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淑瑾审 判 员  陈海燕人民陪审员  马金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