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民终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卫生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卫生院,张斌,昌乐友顺物流有限公司,尹冲,王锦松,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民终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方山路与孤山街交叉路口东北角蓝宝石花园西区4号楼。负责人:张文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伟,男,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卫生院,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万家寨西首。法定代表人:初然梁,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燕飞,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斌,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乐友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朱刘街道朱刘西社区朱孔路向阳桥南500米路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冲,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锦松,男,195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438号四层。负责人:闫智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洪艳,女,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小观镇卫生院)、张斌、昌乐友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顺物流公司)、尹冲、王锦松、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保险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小观镇卫生院等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小观镇卫生院所赔偿的伤亡人员的伤情系两次交通事故导致,应由两起事故所涉车辆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令第二起事故承担受害人损失的90%责任不当;丁树仁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小观镇卫生院辩称,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在二审法庭调查时主张对赔偿金额计算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与其上诉状中表述的“原告损失证据不充分,一审法院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不清,应重新计算”不一致,应以二审陈述为准,且一审诉讼中小观镇卫生院已就各项损失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一审基于查明的事实对两起事故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做出的裁量应当予以维持。都邦保险威海中心支公司辩称,其仅同意赔偿第一起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张斌、昌乐友顺物流有限公司、尹冲、王锦松未予答辩。小观镇卫���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429989.72元,超出部分要求张斌、友顺物流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10时40分许,尹冲持C1证驾驶鲁K×××××号轻型厢式货车,沿202省道由东向西右拐向北行驶至与村路交叉路口处,轻型厢式货车右侧与沿20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的丁树仁无证驾驶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相碰撞,致丁树仁及乘坐正三轮摩托车的王凤梅、王运芬三人均受伤,两车均有损坏。事故发生后,小观镇卫生院派车将丁树仁、王凤梅、王运芬三人接走。同日10时55分许,张斌驾驶友顺物流公司所有的鲁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VC3**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环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环海路与观海路交叉路口处,货车右前端与沿观海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夏礼波驾驶的鲁K×××××号小型专用客车左侧相碰撞,致夏礼波及乘坐该车的丁树仁、王凤梅、王运芬、岳大杰、王润龙等六人受伤,丁树仁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均有损坏的交通事故。对该两起交通事故,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第一起交通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尹冲对第一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丁树仁承担次要责任;对第二起交通事故,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称鲁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VC3**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制动前瞬时速度约为63KM/H-73KM/H,路口东侧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标志,鲁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VC3**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的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但因现场监控设施未开通,发生事故时路口信号灯状况无法确定,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鲁K×××××号轻型厢式货车在都邦保险威海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鲁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及不计免赔,其中商业险保额为100万元,鲁VC3**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在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投保商业险,保额为100万元。2015年1月8日,丁树仁的继承人王凤梅、丁连英、丁玉胜、丁月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观镇卫生院作为承运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赔偿王凤梅、丁连英、丁玉胜、丁月强医疗费1859.47元、死亡赔偿金395696元、丧葬费2319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241.25元、误工费15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431989.72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5)威文南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王凤梅、丁连英、丁玉胜、丁月强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859.47元、死亡赔偿金395696元、丧葬费2319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241.25元,合计429989.72元,并��决由小观镇卫生院承担。两起交通事故造成丁树仁死亡,王凤梅、王运芬、夏礼波、王润龙、岳大杰五人受伤,王凤梅的损失经一审法院(2016)鲁1003民初224号判决核定为:医疗费137432.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误工费7542.5元、护理费27258元、残疾赔偿金52754元、交通费500元、拖车费2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鉴定费1900元、病历复印费8元,合计256195.33元。王运芬的损失经一审法院(2016)鲁1003民初717号判决认定为:医疗费180800.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900元、残疾赔偿金85171.50元、误工费36298.36元、护理费18494.88元、交通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鉴定费1900元、病历复印费52元,合计354617.54元。夏礼波的损失经一审法院(2016)鲁1003民初2199号判决认定为:医疗费27970.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400元、误工费4464.7元、护理费6395元、交通费300元,合计46529.79元。王润龙的损失经一审法院(2016)鲁1003民初2199号判决认定为:医疗费40328.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400元、残疾赔偿金1892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误工费10400元、护理费3684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256382.52元。岳大杰的损失经一审法院(2016)鲁1003民初2199号判决认定为:医疗费348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600元、护理费10033元、交通费300元、后续治疗费45018元、鉴定费1200元,合计99999元。对有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第一,尹冲主张系受王锦松之子雇佣,但未申请追加王锦松儿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王锦松亦未出庭接受质询,故尹冲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其造成的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尹冲如有证据证明系受王锦松之子雇佣,可向其另行主张;第二,丁树仁的各项损失经一审法院(2015)威文南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进行了详细的查证,对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对不合理的部分予以驳回,故本案对丁树仁的各项损失亦予以同样认定;第三、两起交通事故对丁树仁死亡的原因力大小。因第一起交通事故系尹冲转弯,速度较慢,丁树仁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撞击尹冲驾驶的车辆,相较于张斌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罐式半挂车与救护车相撞造成的丁树仁受到的伤害,明显较轻,且结合丁树仁的诊断证明书中载明的丁树仁的伤情:头胸外伤、双肺挫伤,双侧肋骨骨折、右侧气胸、左耳左额面部裂伤、左锁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心肺功能衰竭,酌定第一起事故对丁树仁死亡的原因力为10%,第二起事故对丁树仁死亡的原因力为90%;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该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险责任限额之和的,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对第一起交通事故,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尹冲负事故主要责任,丁树仁负事故次要责任,故对于丁树仁的损失,应当由尹冲承担70%的赔偿责任;对第二起交通事故,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未认定事故责任,但张斌存在超速行驶,鲁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VC3**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的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过错,夏礼波通过红绿灯时未尽到安全、谨慎驾驶的义务,酌定张斌、夏礼波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夏礼波系小观镇卫生院工作人员,故对丁树仁的损失,由张斌承担50%的赔偿责任,小观镇卫生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两起事故共同造成丁树仁死亡,但两起事故对丁树仁死亡的��因力不同,认定为第一起事故占10%,第二起事故占90%,结合两起事故的责任比例,尹冲应当对丁树仁的损失承担7%(70%×10%)的赔偿责任,丁树仁自负3%(30%×10%)的责任,张斌应当承担45%(50%×90%),小观镇卫生院应当承担45%(50%×90%)责任。因尹冲驾驶的鲁K×××××号轻型厢式货车在都邦保险威海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张斌驾驶的鲁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VC3**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在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故丁树仁的损失应当由都邦保险威海中心支公司和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都邦保险威海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7%的赔偿责任,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45%的赔偿责任,小观镇卫生院承担45%的赔偿��任,仍有不足的,由尹冲负担7%的赔偿责任,张斌负担45%的赔偿责任,小观镇卫生院负担45%的赔偿责任。因第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丁树仁、王凤梅、王运芬三人受伤,故都邦保险威海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按三人的损失数额比例赔偿三人损失,赔偿完毕后,丁树仁、王凤梅、王运芬的剩余损失与第二起事故的伤者夏礼波、岳大杰、王润龙一起参与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交强险的分配,丁树仁、王凤梅、王运芬剩余损失再由都邦保险威海中心支公司、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小观镇卫生院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分别按7%、45%、45%赔偿。(2015)威文南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的案由系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系丁树仁亲属选择的违约之诉,并不影响小观镇卫生院作为承运人提起侵权之诉,(2015)威文南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亦未认定第一起事故给丁树仁造成的损伤仅为擦伤,故都邦保险威海中心支公司主张损失全部由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承担,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小观镇卫生院要求都邦保险威海中心支公司赔偿其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都邦保险威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丁树仁、王凤梅、王运芬的数额分别为1859.47元、3607.13元、4533.4元;在死亡伤残限额项下优先赔偿王凤梅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剩余106500元(110000元-3500元),赔偿丁树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428130.25元中的69384.32元,赔偿王凤梅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88054.5元中的14270.43元,赔偿王运芬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140964.74元中的22845.25元。在财产损失限额项下赔偿王凤梅拖车费200元。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项下赔偿王凤梅、王运芬、夏礼波、王润龙、岳大杰的���用分别为3219元、4046元、764元、1032元、939元;在死亡伤残限额项下优先赔偿王润龙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后,赔偿丁树仁、王凤梅、王运芬、夏礼波、王润龙、岳大杰的费用分别为:49479元、10176元、16292元、1540元、28088元、1425元。都邦保险威海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丁树仁剩余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309266.93元(429989.72元-1859.47元-69384.32元-49479元)的7%,即21648.68元;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剩余损失309266.93元的45%,即139170.12元,小观镇卫生院赔偿剩余损失309266.93元的45%,即139170.12元。丁树仁负担309266.93元的3%,即9278元。都邦保险威海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王凤梅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19314.77元(256195.33元-3607.13元-3500元-14270.43元-3219元-10176元-200元-1900元-8元)的7%,即15352元;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剩余损失219314.77元的45%,即98691.65元,小观镇卫生院赔偿剩余损失219314.77元的45%即98691.65元。王凤梅支出的鉴定费1900元、病历复印费8元,合计1908元,由尹冲负担7%,即133.56元,张斌负担45%,即858.6元,小观镇卫生院负担45%,即858.6元。都邦保险威海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王运芬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04948.89元(354617.54元-4533.4元-22845.25元-4046元-16292元-1900元-52元)的7%,即21346.4元;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剩余损失304948.89元的45%,即137227元,小观镇卫生院赔偿剩余损失304948.89元的45%即137227元,丁树仁负��304948.89元的3%,即9148.47元。王运芬支出的鉴定费1900元、病历复印费52元,合计1952元,由尹冲负担7%,即136.64元,张斌负担45%,即878.4元,小观镇卫生院负担45%,即878.4元,丁树仁负担3%,即58.56元。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夏礼波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44225.79元的50%,即22112.89元,小观镇卫生院赔偿剩余损失44225.79元的50%,即22112.89元。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王润龙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222262.52元(256382.52元-1032元-3000元-28088元-2000元)的50%,即111131.26元;小观镇卫生院赔偿剩余损失222262.52元的50%及鉴定费2000元的50%,合计112131.26元。张斌赔偿鉴定费的50%,即1000元。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在��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岳大杰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合计96435元(99999元-939元-1425元-1200元)的50%,即48217.5元,小观镇卫生院赔偿剩余损失96435元的50%及鉴定费1200元的50%,即48817.5元。张斌赔偿鉴定费1200元的50%,即600元。综上,都邦保险威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医疗费项下赔偿丁树仁、王凤梅、王运芬医疗费分别为1859.47元、3607.13元、4533.4元,合计100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项下赔偿丁树仁、王凤梅、王运芬各项费用分别为69384.32元、17770.43元、22845.25元,合计110000元;在财产损失项下赔偿王凤梅损失200元,共计120200元。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偿王凤梅、王运芬、夏礼波、王润龙、岳大杰医疗费分别为3219元、4046元、764元、1032元、939元,合计100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项下赔偿丁树仁��王凤梅、王运芬、夏礼波、王润龙、岳大杰各项费用分别为49479元、10176元、16292元、1540元、31088元、1425元,合计110000元;在财产损失限额项下赔偿小观镇卫生院车辆损失2000元,以上共计122000元。都邦保险威海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丁树仁剩余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309266.93元的7%,即21648.68元;赔偿王凤梅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19314.77元的7%,即15352元;赔偿王运芬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04948.89元的7%,即21346.4元,以上共计58347.08元。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丁树仁剩余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309266.93元的45%,���139170.12元;赔偿王凤梅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19314.77元的45%,即98691.65元;赔偿王运芬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04948.89元的45%,即137227元;赔偿夏礼波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44225.79元的50%,即22112.89元;赔偿王润龙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222262.52元的50%,即111131.26元;赔偿岳大杰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合计96435元的50%,即48217.5元;赔偿小观镇卫生院车辆损失110000元、施救费及停车费2000元,合计112000元的50%,即56000元,以上共计612550.42元。小观镇卫生院赔偿丁树仁��余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309266.93元的45%,即139170.12元;赔偿王凤梅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19314.77元的45%,即98691.65元,赔偿王凤梅鉴定费、病历复印费1908元的45%,即858.6元;赔偿王运芬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04948.89元的45%,即137227元,赔偿王运芬鉴定费、病历复印费1952元的45%,即878.4元,以上共计376825.77元。尹冲赔偿王凤梅鉴定费、病历复印费1908元的7%,即133.56元、赔偿王运芬鉴定费、病历复印费1952元的7%,即136.64元,共计270.2元。张斌赔偿王凤梅鉴定费、病历复印费1908元的45%,即858.6元,赔偿王运芬鉴定费、病历复印费1952元的45%,即878.4元,赔偿王润龙鉴定费2000元的50%,即1000元,赔偿岳大杰鉴定费1200元的50%,即600元。赔偿小观镇卫生院评估费4000元、事故鉴定费1000元,合计5000元的50%,即2500元,以上共计5837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卫生院医疗费1859.47元、死亡赔偿金69384.32元,合计71243.79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卫生院剩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21648.68元,共计92892.4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卫生院剩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49479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卫生院剩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139170.12元,共计188649.1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卫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卫生院负担1338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担837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负担1700元。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两起事故对丁树仁死亡后果所占比例问题,首先,从两起事故所涉车辆的运行轨迹看,在第一起事故中,尹冲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自东向西行驶,至路口处右转弯时与自东向西行驶的丁树仁驾驶三轮摩托车相碰撞,而第二起事故系张斌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罐式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交叉路口处,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夏礼波驾驶的小型专用客车相碰撞。从常理来讲,第一起事故双方系同向行驶,后尹冲驾驶车辆转弯时与其右侧的丁树仁驾驶的车辆相碰撞,其碰撞力度通常应明显轻于自东向西行驶的张斌超速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罐式半挂车与自北向南行驶的夏礼波驾驶的车辆碰撞所产生的力度。结合交警部门关于两起事故的现场照片,第一起事故中丁树仁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侧翻倒地,而第二起事故中夏礼波驾驶的急救车侧翻至路旁的沟内,根据一审法院(2016)鲁1003民初2202号案件查明的���实,该车辆受损严重,经鉴定系全损,已无修复价值,上述事实亦可佐证两次事故造成的撞击后果的差距。其次,从伤亡者的伤情看,根据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相关当事人的询问,尹冲主张当时只有一位老太太头部擦破点皮流血,其余两个人都没有外伤,三个人都是自己走着上了急救车;尹冲车上乘坐人员王永涛陈述,事发后其看到一个老头从地上站起来,去车斗边扶了一个老太太,另一个老太太在地上坐着,其中一个女的脸破了点皮;夏礼波陈述,到现场后看到路北边坐着两个老年妇女,在出事货车前端站了个老头,后大夫和护士将他们三人扶上车;王润龙陈述,经初步诊断三个人都是软组织损伤,没有大事,三个人都是自己走到救护车上去的;岳大杰陈述到现场后丁树仁告知其骑行时被货车右拐弯时别倒了,当时有个女的脸上有血,在路边站着,应该问题��大,还有一个女的在地上坐着,没有看到明显外伤,岳大杰要求伤者需要有陪护人,丁树仁后来也上了急救车;王运芬陈述,急救车来了后,他们三人走着上了车。而事故发生后丁树仁的伤情经诊断为:头胸外伤、双肺挫伤,双侧肋骨骨折、右侧气胸、左耳左额面部裂伤、左锁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心肺功能衰竭,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另案调查结果,王凤梅的伤情经威海市文登中心医院诊断为:1、脑挫裂伤;2、颅骨骨折;3、颅底骨折;4、左锁骨骨折;5、双侧颞区头皮血肿;6、右眉弓软组织挫裂伤;7、双侧胸腔积液;8、胸骨柄骨折;9、多发肋骨骨折;10、腰椎、胸椎骨折;11、尿路感染;12、心律失常室性早搏房性早搏;13、胃息肉术后,后被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诊断为:1、L2、L3腰椎骨折;2、多发胸椎骨折;3、多发颈椎骨折;4、双侧硬膜下积液;5、左���骨骨折;6、肋骨骨折;7、颅骨骨折;8、脑挫裂伤;9、双肺挫伤并双侧胸腔积液;10、胸骨骨折;11、尿路感染;12、多发皮裂伤;13、牙齿松动。王运芬的伤情经诊断构成八级伤残。以上亦可证实第二起事故的作用力及后果明显大于第一起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一审酌定第一起事故对丁树仁损害后果的原因力为10%,第二起事故为90%,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丁树仁的死亡赔偿金问题,一审法院于(2015)威文南商初字第11号民事案件中,就丁树仁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合理损失进行了调查及认定并已作出判决,其中在该案中查明丁树仁生前享有退休养老待���,故一审认定丁树仁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并无不当。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未有证据证实一审对丁树仁的损失认定有误,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依据案涉事故各方的责任比例确定赔偿责任人应承担的损失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太平洋保险昌乐支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金永祥审 判 员 潘 慧代理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邓雯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