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劳某某、某某公司广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劳某某,某某公司广西分公司,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某某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305号申请执行人:劳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责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某某项目部。负责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劳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广西分公司、某某公司某某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305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设备款7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42元,执行费103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已不必要,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202执305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胤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