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02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凤兰与程沫达、张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兰,程沫达,张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002民初609号原告:张凤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晓春,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沫达,男,汉族。被告:张丹,女,汉族,。原告张凤兰为与被告程沫达、张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晔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凤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晓春,被告程沫达、张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凤兰诉称:2016年6月20日9时40分,原告在辽阳市白塔区巴黎经典小区北门洗车人家门前摆摊卖水果,二被告挨着原告经营麻辣烫生意,事发当天,因摆摊占地事宜二被告持砖头击中原告头部,并用脚踩伤原告右手,造成原告右手环指骨折,头部软组织挫伤,双手皮肤裂伤、头皮及左前臂擦皮伤。原告被打伤当日经辽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2天,出院后遵医嘱休息2个月,产生医药费4824.72元、误工费11845.92元(128.76元/天*92天)、护理费3255.04元(101.72元/天*32天)、伙食补助费1600.00元(50元/天*32天)、交通费300.00元,共计21825.68元。二被告至今未对原告进行赔偿,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1825.68元。被告程沫达、张丹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我跟原告的摊位差10多米,原告抢我的位置所以发生争执,误工费过高不同意赔偿3个月,住院时间32天,我要求对时间鉴定,出院后休息的时间也有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0日9时40分,辽阳市白塔区巴黎经典小区北门洗车人家门前,程沫达、张丹夫妻二人与张��兰因摆摊发生争执,经辽阳市白塔区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凤兰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程沫达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张丹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于当日入住辽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32天,二级护理,遵医嘱出院休息二个月,发费医疗费4824.72元、误工费9358.24元(101.72元/天*92天)、护理费3255.04元(101.72元/天*32天)、伙食补助费1600.00元(50元/天*32天)、交通费酌定15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由原告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份、医疗费发票、病历、出院诊断、护理人身份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当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原告张凤兰与被告程沫达、张丹发生纠纷,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对原告张凤兰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对被告程沫达、张丹均予以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二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承担20%责任,被告程沫达承担40%责任,被告张丹承担40%责任。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佐证,故对于误工费依据《2016年辽宁省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居民服务行业标准计算。原告所诉交通费,酌定150.00元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沫达、被告张丹分别给付原告张凤兰医药费4824.72元、误工费9358.24元、护理费3255.04元、伙食补助费1600.00元、交��费150.00元,共计19188.00元的40%,即7675.2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00元,由原告张凤兰承担69.20元,被告程沫达承担138.40元、被告张丹承担138.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员霍冬雪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