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807陆婷婷与朱秀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婷婷,朱秀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民初2807号原告:陆婷婷。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桂荣。被告:朱秀娟。原告陆婷婷与被告朱秀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婷婷及委托代理人陆桂荣,被告朱秀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婷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97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7日,被告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海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巨龙路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相刮,造成原告受伤,自行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朱秀娟负事故全部责任,陆婷婷无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朱秀娟辩称,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原告对事故发生也有责任,答辩人不应负事故全责。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7日,被告朱秀娟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海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巨龙路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相刮,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局部损坏。事故产生拖车费10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朱秀娟负事故全部责任,陆婷婷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花去医药费5670.21元。被告朱秀娟已支付2600元医疗费。经交警部门委托,江苏省连云港市三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损伤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休息(误工)期以30日,住院期间给予护理及营养。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妥。产生鉴定费1300元。另查明,原告陆婷婷系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员工。原告主张月工资为4000元,被告认可月工资为38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所举事故认定书、劳动合同、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拖车收据、鉴定意见书、证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身体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应当对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的损失,1.医疗费5670元,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营养费原告主张120元、护理费660元、伙食补助费180元,不超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3.误工费原告主张一个月的误工费4000元,被告认可3800元,原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4.拖车费,凭据确认为100元;5.鉴定费1300元,根据原告提交的鉴定费发票,依法予以确认;6.交通费,本院酌定为100元。上述费用合计1193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600元,余款9330元,被告朱秀娟应当赔偿原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秀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陆婷婷各项损失共计93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判员 王明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珊珊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